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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辽源市东浪袜业有限公司、韩笑一、姜莹莹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辽源市东浪袜业有限公司,韩笑一,姜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中君,董事长。被执行人辽源市东浪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笑一,经理。被执行人韩笑一,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姜莹莹,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东浪袜业有限公司、韩笑一、姜莹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5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辽源市东浪袜业有限公司、韩笑一、姜莹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   焕   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义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