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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谢冬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谢冬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570号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唐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仕聆。被告:谢冬玲,女,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碧城公司)与被告谢冬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碧城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谢冬玲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碧城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兰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