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1162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林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星湖大道1088号。法定代表人唐煌琪,总经理。被执行人:林美玉,女,196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林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美玉未履行本院(2015)崇民初字第017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美玉银行存款人民币3908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