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春和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品春、刘春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春和支行,李品春,刘春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春和支行。负责人:柴云帆。委托代理人杨巾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品春。被执行人刘春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春和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品春、刘春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8000元,余款49371.63元(含申请执行费740元)未执行。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12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