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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刚与被执行人南京安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刚,南京安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叶刚被执行人:南京安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叶刚与被执行人南京安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安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京安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宜三存款213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李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 楚注:王宜三自愿为安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有谈话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