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世洪与徐波、王绍凡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洪,徐波,王绍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495号之一原告:刘世洪,男,汉族,职员。被告:徐波,女,汉族,职员。被告:王绍凡,男,汉族,职员。本院在(2017)吉0524民初495号民事裁定书中已发冻结被告徐波工资收入(每月冻结3000元,冻结至金额满1.6万元时止)。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且被告已经对判决内容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波工资收入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戴洪源审判员 孙 晴审判员 韩春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