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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世洪与徐波、王绍凡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洪,徐波,王绍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495号之一原告:刘世洪,男,汉族,职员。被告:徐波,女,汉族,职员。被告:王绍凡,男,汉族,职员。本院在(2017)吉0524民初495号民事裁定书中已发冻结被告徐波工资收入(每月冻结3000元,冻结至金额满1.6万元时止)。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且被告已经对判决内容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波工资收入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戴洪源审判员  孙 晴审判员  韩春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