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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郑宝祥申请执行白福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宝祥,白福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3执72号申请执行人郑宝祥,男。被执行人白福臣,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白福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福臣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给付借款82210元,但被执行人白福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白福臣在中国农业银行鸡西恒山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福臣在中国农业银行鸡西恒山支行工资收入每月800元,直至冻结8221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