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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新平与被告王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新平,王忠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300号原告:白新平,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丝厂沟,身份证号码612731197601262613。被告:王忠雄,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牌楼台,身份证号码612731198804142210。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新平与被告王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新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新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新平负担。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