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841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调兵山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雪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