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建安与么磊、灯塔市精诚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安,么磊,灯塔市精诚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028号原告:杨建安,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么磊,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灯塔市精诚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大河南镇全家村。法定代表人:么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安与被告么磊、灯塔市精诚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14日原告杨建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么磊、灯塔市精诚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安撤回对被告么磊、灯塔市精诚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0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兰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