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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建安与么磊、灯塔市精诚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安,么磊,灯塔市精诚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028号原告:杨建安,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么磊,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灯塔市精诚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大河南镇全家村。法定代表人:么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安与被告么磊、灯塔市精诚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14日原告杨建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么磊、灯塔市精诚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安撤回对被告么磊、灯塔市精诚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0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兰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