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建辉与訾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辉,訾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760号原告:王建辉,男,1979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訾磊,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云峰,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辉与被告訾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辉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建辉负担。审判员 肖阿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