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永刚与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433号赵永刚:你与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豫1102行审第2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退还非法占用的9581.9平方米土地。(2)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信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缴纳罚款118692.3元及加罚款1188692.3元。(4)缴纳申请执行费346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