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魏妮、孙继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妮,孙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财保7号申请人:魏妮,女,195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波,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孙继东,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申请人魏妮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继东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有担保人郝政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路卷烟厂北家属院8号楼7层709的房屋一套(房产所有权证:驻房权证字第××号)和担保人金连华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光明路天方药业东区家属院1号楼东2单元6层604的房屋一套(房产所有权证:驻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继东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郝政所有的位于南海路卷烟厂北家属院8号楼7层709的房屋一套(房产所有权证:驻房权证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金连华所有的位于光明路天方药业东区家属院1号楼东2单元6层604的房屋一套(房产所有权证:驻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周绍红审判员 杨向军审判员 李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