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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5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浩与蔡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587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5872号申请执行人张浩,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蔡华,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本院在执行张浩与蔡华(2016)沪0101民初11025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蔡华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华所持有的睿众行建筑系统南通有限公司的股权710,038元,现暂无法处置。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1民初110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沈文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佳亮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沈文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