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徐靓华与李永强物件损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靓华,李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徐靓华,女,汉族,2006年02月19日出生。法定代表人(原告徐靓华之父):徐永权,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永强,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徐靓华与李永强物件损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9594.9元,并承担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21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64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海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