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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华润与陈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润,陈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2750号申请执行人:刘华润,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陈中,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刘华润与陈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刘华润放弃部分债权,变更执行总金额为31万元,被执行人陈中于2017年4月底之前履行5万元,2017年5月底之前履行13万元,2017年6月底之前履行13万元。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华润将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刘华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海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