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中英与被告九台区城子街镇七台村村委会、纪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英,九台区城子街镇七台村村委会,纪玉宝,王中英,九台区城子街镇七台村村委会,纪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782号原告王中英,女,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九台区城子街镇七台村村委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七台村。法定代表人纪玉生,系村主任。被告纪玉宝,男,1967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王中英与被告九台区城子街镇七台村村委会、纪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中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中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中英负担。审判员 邬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