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常树忱与张晶、王洋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树忱,张晶,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72号申请人常树忱,男,汉族,1963年6月2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张晶,女,汉族,1986年7月14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王洋,男,汉族,1991年6月18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常树忱与被申请人张晶、王洋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晶所有的吉X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籍及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常树忱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7000.00元存款。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晶所有的吉X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籍及车辆。申请人常树忱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轶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