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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党兴无与党兴富、党新民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兴无,党兴富,党新民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938号原告党兴无,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生。被告党兴富,男,汉族,1979年11月1日生。被告党新民,男,汉族,1938年2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兴无诉被告党兴富、党新民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党兴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党兴无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兴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现退还原告50元,剩余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蔡文波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