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党兴无与党兴富、党新民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兴无,党兴富,党新民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938号原告党兴无,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生。被告党兴富,男,汉族,1979年11月1日生。被告党新民,男,汉族,1938年2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兴无诉被告党兴富、党新民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党兴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党兴无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兴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现退还原告50元,剩余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蔡文波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