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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9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刘喜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刘喜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96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02号。负责人:罗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欢,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泳,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喜华,男,汉族,1981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东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阳与被告刘喜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后,于2016年11月3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不预交。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未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本案应按李辉阳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蔡卫星人民陪审员  郑秀云人民陪审员  周咏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蓝玉碧多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