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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大勇与袁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勇,袁天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644号原告:张大勇,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桦川县。被告:袁天鹏,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桦川县原告张大勇与被告袁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张大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张大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凤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