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大勇与袁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勇,袁天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644号原告:张大勇,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桦川县。被告:袁天鹏,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桦川县原告张大勇与被告袁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张大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张大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凤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