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学东与王静、王杰、王萍、王艳、王红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东,王静,王杰,王萍,王艳,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0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王学东,男。被执行人王静,女。被执行人王杰,女。被执行人王萍,女。被执行人王艳,女。被执行人王红,女。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学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静、王杰、王萍、王艳、王红赡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00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由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学东撤回执行,(2017)辽1002执25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鹏代理审判员 刘 苍代理审判员 叶鹏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富 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