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7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某1、王某等与张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王某,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851号原告张某1,男,194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原告王某,女,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张某2,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张某3,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张某4,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张某5,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原告张某1、王某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王某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1、王翠兰负担。审判员 秦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