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713号原告刘某,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xxxx。被告王某,男,年龄不祥,汉族,xxx,现住XXXX。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某在××旗发放的工资款30000元(每月扣押2500元,扣押金额至30000元止)依法进行扣押,原告用其本人所有的一辆机动车(车牌号:蒙xx**)进行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某在××旗发放的工资款30000元(每月扣押2500元,扣押金额至30000元止)依法进行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对该笔款项进行发放;二、对原告刘某所有的一辆机动车(车牌号:蒙D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上述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原告要求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扣手续,如未按期办理,则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