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众求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众求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众求,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中专文化,系邵阳县黄亭市镇健康大药房负责人,家住湖南省邵阳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3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14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易叶梅,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众求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05刑他字第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琼,被告人杨众求及其辩护人易叶梅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众求于2015年4月30日经邵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在邵阳县黄亭市镇设立邵阳县景园大药房连销有限公司健康大药房,杨众求系该药房经营者和负责人。该药房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5年5月至10月,吕某(已判刑)假冒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司等公司业务员身份,向杨众求推销包装上标有食字号、主治风湿功能字样的“消痛复骨胶囊”,杨众求在没有核实吕某的《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商营业执照》、销售药品资质等手续、证件的情况下,以现金交易方式,先后从吕某手中以每盒人民币12元的价格进购126盒“消痛复骨胶囊”,以每盒人民币16元的价格销售了121盒给姜晚生、邓某等顾客,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36元。经邵阳市假劣药品认定委员会认定“消痛复骨胶囊”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众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传唤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细书、证明函、情况说明、假劣药品认定书复印件、销售单、户籍证明、缴款单等书证;证人姜晚生邓某的证;罪犯吕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众求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搜查笔录;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杨众求因本案于2016年3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隆回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羁押7日。2017年3月14日经本院决定并隆回县公安局由执行逮捕,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羁押23日。上述事实,有拘留证、释放通知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众求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众求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众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众求犯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人民币(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显桃人民陪审员 刘光武人民陪审员 彭桃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魏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