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7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碧琼与刘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碧琼,刘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836号原告:周碧琼,女,生于1966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建春,南充市顺庆区焦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洋,女,生于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周碧琼与被告刘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周碧琼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碧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碧琼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碧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海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