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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穆守松、耿树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守松,耿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穆守松,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耿树友,男,194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5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耿树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耿树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耿树友在定远邮储银行定滁路营业所的存款帐户60×××85上的存款3775元至定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帐户(开户行:农行定远县支行)13×××41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