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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陆英英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英英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55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英英,女,1994年8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案发时租住西安市雁塔区。2017年2月15日被抓获,同月2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英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英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英英分别于2017年1月28日、2月13日、2月15日,在其租住处西安市雁塔区北山门村28号403室,容留郑某吸食冰毒共三次。2017年2月15日陆英英容留郑某吸食冰毒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郑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两包。经鉴定,以上查扣的两包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0.2019克,从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大麻酚成分;一包净重0.441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陆英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物证:手机两部、吸毒工具一套;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房租登记表、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梅某、郑某、郭某的证言;4、被告人陆英英的供述;5、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6、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封存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英英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英英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陆英英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英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14日止)。二、随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毛宏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雨打印:相丽华校对:张雨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