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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668号原告:陈某,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工,现住上高县。被告:罗某,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现住上高县。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陈某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严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