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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1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程交信,王灵敏,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37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5872352897。法定代表人:傅维颖,任行长。被执行人: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411074-8。法定代表人:程交信,任经理。被执行人:程交信,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王灵敏,女,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灵迹大道以南、灵迹变电所以西,组织机构代码56068937-9。法定代表人:徐广章,任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程交信、王灵敏、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