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4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4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高川,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崇林,男,汉族,系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艺,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预交了执行费33440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37424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352556.53元,申请执行人对超过上述数额的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