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周明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周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88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郑家河沿村(中湖大道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85420210K。法定代表人:刘凯,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广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周明欣,女,汉族,1980年3月22日出生,现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明欣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77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