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卫兵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汾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汾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153号原告刘卫兵。委托代理人付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汾阳支公司,住所地汾阳市西河路地税局北侧。法定代表人郝承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兵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汾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兵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卫兵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9元,减半收取1379.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崔建丽人民陪审员 魏学军人民陪审员 任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