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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武伊与杨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伊,杨二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296号原告:武伊,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杨二龙。原告武伊与被告杨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武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二龙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2日,杨二龙因买车向王东洋提出借款100,000元,因王东洋手上没钱,故向武伊借款100,000元并称系帮杨二龙买车,约定月利息3分,借款期限一年。武伊将100,000元交给王东洋,后由王东洋交给杨二龙,并由杨二龙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王东洋电话告知杨二龙因其所借款项系武伊的,故债权已转让给武伊,由杨二龙直接向武伊还款。现杨二龙一再推托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武伊所提供的杨二龙住所地信息,该地址无法送达杨二龙,且武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杨二龙其他身份信息,对于武伊起诉时提供的杨二龙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交纳)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庆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