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5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明金和王勤花;何惠琼;孙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金,王勤花,何惠琼,孙莲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832号之1原告张明金,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原告王勤花,女,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委托代理人杨亚辉、程鹏,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惠琼,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孙莲花,女,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原告张明金、王勤花诉被告何惠琼、孙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明金、王勤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金、王勤花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金、王勤花撤诉。案件受理费7394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697元,由原告张明金、王勤花负担。审 判 长 林 琍审 判 员 刘 琛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