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2017)鲁1091民初878号原告迪尚大栋(威海)服饰整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英杰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迪尚大栋(威海)服饰整理有限公司,张英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878号原告:迪尚大栋(威海)服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初村产业园A-0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83068495L。法定代表人:李文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志,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英杰,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迪尚大栋(威海)服饰整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英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17年4月5日作出威高劳人仲案字[2017]第(36)号仲裁裁决书,原、被告双方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鲁1091民初784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徐玉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爱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