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文山州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闫书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州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44号申请执行人:文山州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孝强,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文山市卧龙街道攀枝花社区环北三路金玉名园。委托代理人:王丽,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正梅,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闫书平,男,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文山州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闫书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书平已经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红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