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初435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观澜馆2层。法定代表人:许广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班某某,男,1986年4月1日,壮族,住广西田东县,公司员工。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增城市,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9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东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