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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顺祥与熊维祥,谭凤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顺祥,熊维祥,谭凤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47号申请人:王顺祥,男,土家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熊维祥,男,土家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谭凤兰,女,土家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王顺祥与被申请人熊维祥、谭凤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熊维祥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申请人和担保人成术芳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忠县的房屋为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顺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2082.00元,由申请人王顺祥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