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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建设、毛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设,毛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设,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毛建平,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申请执行人张建设与被执行人毛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银行、车辆、工商、民政等信息,无房产信息,银行存款有153元,暂不能处置,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已列入失信名单,张贴悬赏公告,现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26000元、执行费290元、诉讼费275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由于本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被执行人毛建平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822执3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