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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傅丽香与施华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丽香,施华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1121民初604号原告:傅丽香,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家务,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施华淋,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大专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傅丽香与被告施华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丽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取未果,故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施华淋结欠原告傅丽香借款5万元,自2017年5月起每月28日前还款4,000元直到款项还清为止;二、若被告施华淋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傅丽香有权就所有未付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被告施华淋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调解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史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梦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