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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付美英与孟庆宝、桦甸市舜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美英,孟庆宝,桦甸市舜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吉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426-2号原告:付美英,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孟庆宝,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桦甸市舜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沈路1320号。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42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孟庆宝驾驶的吉A×××××号重型货车一辆,现被告孟庆宝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吉A×××××号重型货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刘新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孟庆宝驾驶的吉A×××××号重型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冯玉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苑玉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