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付美英与孟庆宝、桦甸市舜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美英,孟庆宝,桦甸市舜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吉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426-2号原告:付美英,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孟庆宝,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桦甸市舜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沈路1320号。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42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孟庆宝驾驶的吉A×××××号重型货车一辆,现被告孟庆宝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吉A×××××号重型货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刘新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孟庆宝驾驶的吉A×××××号重型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冯玉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苑玉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