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贾文燕与李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燕,李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229号原告:贾文燕,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李小英,女,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贾文燕与被告李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贾文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文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贾文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