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中际北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际北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3079号原告:北京中际北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甘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76年8月2日出生,回族,北京中际北视物��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朱顺,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玉,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满族,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卫,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回族,北京市大兴建筑工程总公司退休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北京中际北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北视公司)与被告朱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际北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朱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玉、杨红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际北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顺支付2011年3月29日至2014年2月28日的物���费共计936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朱顺承担。事实和理由:朱顺系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永华南里(瀚林庭院小区)1号楼1单元801室房屋业主,中际北视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中际北视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朱顺在接受了物业服务后未交纳2011年3月29日至2014年2月28日的物业费共计9363元,故诉至法院。被告朱顺辩称:中华书局古籍印刷厂与中际北视公司签订《瀚林庭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瀚林庭院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签约双方也没有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全体业主对此事完全不知情,更谈不上自愿,违反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际北视公司将小区车库与人防工程私自出租,违法变更小区规划,破坏小区公共设施,出卖业主信息,给业主造成安全隐患,损害业主利益。因此,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中际北视公司无权���照该合同向业主主张物业费。中际北视公司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小区围栏损坏,存在安全隐患,摄像头根本不开,治安混乱,门卫长期不在岗,形同虚设,居民被盗等治安事件多次发生;业主家里漏水,起墙皮,地板翘起,长期无人维修;财务管理混乱,向业主重复收费;中际北视公司撤出小区后,没有以任何形式主张物业费,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应依法驳回中际北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朱顺系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永华南里(瀚林庭院小区)1号楼1单元801室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151.94平方米,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北京瀚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顺每年应向该物业公司支付3210.4元物业费。2009年7月10日,中华书局古籍印刷厂与中际北视公司签订《瀚林庭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2009年3月起,由中际北视公���为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不变。2014年2月28日中际北视公司完成该小区物业管理交接事宜,撤出该小区。朱顺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在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后,应向中际北视公司交纳物业费,故对中际北视公司要求朱顺给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中际北视公司为朱顺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瑕疵,故对中际北视公司主张的物业费本院酌情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际北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至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的物业费共计4681.5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中际北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桂盼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