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魏光奎,寇国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10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73号。被申请人: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寿尧路中段。被申请人: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寿光市煜源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渤海化工园(羊口)渤海路与珠江路交叉路口西300米。被申请人:魏光奎,男,196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寇国美,女,196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被申请人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寿光市煜源化学有限公司)、魏光奎、寇国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寿光市煜源化学有限公司)、魏光奎、寇国美银行账户存款2999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寿光市煜源化学有限公司)、魏光奎、寇国美银行账户存款2999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籍晓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