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民辖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建、胡艺等与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胡艺,胡德全,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黄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辖2号原告:杨建,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巴中市巴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胡艺,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杨建之妻。原告:胡德全,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方正大厦。法定代表人:方金节,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被告:黄莉,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杨建、胡艺、胡德全与被告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黄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杨建、胡艺、胡德全诉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黄莉请求:1、确认原告杨建、胡艺、胡德全与被告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有效,被告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配合杨建、胡艺、胡德全去巴州区房管局备案;2、被告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莉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无效,并由被告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到巴州区房管局撤销备案登记;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杨建、胡艺、胡德全于2015年7月3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嗣后,杨建、胡艺、胡德全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严政与巴中金杨置业公司、方金节、张秀华、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杨建、胡艺、胡德全分别向本院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诉讼主张是同一的,属同一诉讼。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杨建、胡艺、胡德全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本院作为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江审 判 员 刘伯梅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益珍书 记 员 辜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