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申请赵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40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索连升、赵海军、索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索连升、赵海军、索海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索连升归还借款本金44778.85元,承担2016年11月29日前的借款利息9156.73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标准承担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归款之日的利息,赵海军、索海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索连升承担案件受理费1107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索连升履行执行款项56407元,交纳执行费730元。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