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历忠、赵玉杰与吉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红霞,张雷,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105-2号变更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历忠,男,1962年7月2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变更保全申请人(申请人):赵玉杰,女,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吉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南部新城。被申请人:王红霞,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张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申请人:张宇,1989年6月27日生,现住吉林省长春���九台区。变更保全申请人历忠、赵玉杰与被申请人吉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红霞、张雷、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吉0113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其中第一项裁定为,对王红霞名下的位于长春市的房屋(价值100万元)的产籍予以查封,现变更保全申请人历忠、赵玉杰申请对该项内容予以变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历忠、赵玉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红霞名下的位于长春市的房屋(价值100万元)的产籍予以查封;二、对王红霞名下的位于长春的产籍予以查封,该房建筑面积237.8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丘地号:X,���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晓红审 判 员 姜丽凤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