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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民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绪和、庄惠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绪和,庄惠成,黄翠英,福建省三明瑞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绪和,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顺昌县双溪中心司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惠成,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红,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翠英,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省三明瑞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滨江新城1幢1层8号。法定代表人:刘太阳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杨绪和因与被上诉人庄惠成、黄翠英、福建省三明瑞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庄惠成已将本案债务转移给瑞云公司,而非由瑞云公司代为履行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绪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修晓贞审 判 员  吴XX代理审判员  谢明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珺伊附本裁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