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民初16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高湖支行与张现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高湖支行,张现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649号之二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高湖支行,住所地:沂南县中高湖驻地。诉讼代表人:陈甫,主任。被告:张现足,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高湖支行与被告张现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2017)鲁1321民初1649号裁定准许撤诉。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对被告银行存款的查封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现足银行存款5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刘秉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京云